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驗證碼

桃園市醫師公會
社團法人桃園市醫師公會
專業 自信 榮耀 愛心
醫預法專區

桃園市醫師公會章程施行細則

  • 79.04.22第1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1.10.18第15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2.04.18第1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86.05.25第1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93.05.30第1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95.11.05第1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2.05.19第2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3.09.14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107.05.06第2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係照桃園市醫師公會章程第四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入會手續:應由申請醫師本人親自攜帶學歷證書、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等正本及四吋照相本各四張本人最近期二吋相片六張,前醫師公會退會證明書(曾於他縣市公會為會員者)服務機關證明書,專科醫師資歷證明(除一般科外,申請其他各執業科別者)退役證明書(指前歷軍人者)並附影印本各乙張,並繳驗國民身份證後隨同入會申請一併送交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當期會費後始得發給會員證書。

第三條:

入會登記申請時,必須申請醫師親自到公會辦理入會手續,並宣誓醫師公約後始得受理。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開業會員(指以自己之名義申請開設醫院診所之醫師)及執業會員(指在公私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並無另設醫院診所之醫師)兩種。執業會員不得另設場所從事醫療行為。

第五條:

醫院診所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不得在原有名稱之上或仿照他人名稱之上,加一「新」字,或以其他地方名稱加冠使用。

第六條:

本會會員辦理變更登記時,必須繳清當期會費,始得辦理。

第七條:

申請退會時,除應繳清會費外,並應繳還會員證書始得發給退會證明書。

第八條:

會員未繳常年會費被開除會籍者,必須繳清舊欠會費始得發給退會證明書,若要恢復會籍時,必須追繳所欠會費並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醫師公約及章程行為各項議決事項者,理事會得依據醫師公約及章程規定施以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停權處分。

第十條:

本會常年會費金額,訂定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開業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服務會員伍仟元整,入會時繳納。
二、服務改開業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伍佰伍拾元全年分上、下兩期繳納。
四、年滿七十歲以上並已歇業之會員且入會累計滿十五年以上資深會員,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貳佰柒拾伍元正,全年分上、下兩期繳納。
五、會員證書費新台幣壹佰元整,入會及變更登記時繳納。

第十一條:

本會為增進會員福利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九款編列本會會員福利金由會員常年會費(不含上級會費)提出百分之十左右,列入本會會員福利金預算,其運用辦法訂定如下:
一、 會員因公受傷,經理事會審查決定後得酌發醫藥補助費。
二、 會員因公去世,經理事會審查決定後補助喪葬費及撫卹金。
三、 會員因遭遇不可抗力之天災時,經理事會審查決定後得酌發慰問金。
四、會員本人結婚致送賀儀新台幣參仟元整。
五、會員本人仙逝致送奠儀新台幣伍仟元整,另加輓聯。
六、會員配偶去逝致送奠儀新台幣伍仟元整;直系親屬去逝致送奠儀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另加輓聯。
七、會員之直系親屬結婚致送賀儀新台幣貳仟元整。
八、舉辦分區聯誼會,增進會員聯誼。
九、會員本人或配偶生產第一胎致送賀儀新台幣壹仟元整、第二胎致送賀儀新台幣貳仟元整、第三胎致送賀儀新台幣參仟元整,依此類推每增加一胎增加賀儀新台幣壹仟元正。
十、以上各項補助申請期限為6個月內。

第十二條:

未符合申請核備標準之醫院診所懸掛「車禍急救中心」或「24小時急診」或其他與申請不符科別之市招、廣告,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一律遵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論處。

第十三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或更改,得提請理事會決議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103年9月14日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