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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1月20日健保審字第1060034781A號函,提供增修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簽訂作業問答集乙份,請會員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以及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101年12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331號公告之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一年申報醫令費用五千萬元以上之藥品,於次年採購該項藥品時,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請逕行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二、後續倘經該署查證確有違反規定者,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規定辦理,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簽訂作業問答集(附件下載)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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