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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於106年1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50101611號函修正發布施行「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修正概要如下:
一、 為使施行預防接種作業如:預防接種訓練課程、執行預防接種作業、執行預防接種場所等規定趨於明確,爰就各項以獨立條文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用詞,將本辦法「學前教(托)育機構」修正為「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
三、 為因應預防接種作業實務需求,修正變更幼兒常規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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